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先后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现在所要讲的这个司法解释是 2024 年 6 月颁布的。现在最高院在审理关于房地产案件时有三个司法解释:一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二是关于建设工程(2024 月 10 月颁布,2005 年 1 月 1日施行),三是关于商品房买卖(2024 年 4 月颁布,2003 年 6 月 1 日开始施行)。现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房地产案件基本上根据这三个司法解释操作。今日主要讲第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一共 28 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 1 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第 2 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行为的处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 3 条: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确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根据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根据过错承担责任。”第 4 条:对未办理批准手续合同的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第 5 条:土地出让金的调整“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根据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第 6 条: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合同的处理“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