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代 理 词审判长: 原告***诉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结合本案证据和庭审情况,现就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提出本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按套计价明显不成立,其实质是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合同
理由如下:1、根据住建部 2001 年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只是注明了建筑面积,并未在合同中注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双方签订合同时,因被告青年开发公司所售房屋为期房,因此在当事人无法对现售房屋实地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勘察;被告也并未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更不存在平面图标注详细尺寸及约定范围
在以上条件缺失时,不存在“按套计价”的基础,约定应为无效
2、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商品房及储藏室的面积,且在被告开具的发票中明确每平方单价,并按约定的面积乘以单价计算出的金额
从理论上来说,在按套计价方式下,已不存在单价之说,本案合同中既约定房屋面积,又以单价乘约定面积计算总价,实质明显为按建筑面积计价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开房商已经为购房者提供了一个确定的房屋面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