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开发合作项目运行管理措施为解决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开发之间保护与发展矛盾,积极探索一条“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的新路子,结合罗甸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开发合作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运行管理措施
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开发合作运行管理的必要性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罗甸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
过去,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主要是放在城镇和工业方面,自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开发合作示范项目实施以来,我们开始注意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过去很多农村开发项目往往只注重发展问题,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从而导致一些项目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开发合作项目是改变以往项目实施只讲经济效益,不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只顾眼前利益,不作长远打算,一度陷入“垦荒—经济效益低—垦荒—贫困”的恶性循环发展怪圈,是改变过去保护与开发分离、脱节的弊端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原则,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民生、美化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是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利益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开发合作运行管理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引导项目区农民根据当地环境状况,改变粗放的生产方式,努力开发旅游资源,发展集约型农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