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旅游合同若干规定

旅游合同若干规定_第1页
1/15
旅游合同若干规定_第2页
2/15
旅游合同若干规定_第3页
3/15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 2010 年 11月 1 日起施行,旅游行业及相关媒体给予了高度重视。《规定》的出台,就旅游质量监督机构而言,首要的任务是尽快学习、理解,并运用到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当中去。为此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所吴健芬所长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专门访问了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浙江省旅游法讨论会会长侯作前教授。就《规定》的性质,《规定》的相关背景,《规定》对旅游业各相关主体的影响、《规定》重要条文的理解等问题侯教授向吴所长做了细致周全的回答。现将访谈录音整理成文字材料放在本专栏,希望我省质监系统工作人员仔细学习讨论,准确理解掌握,并运用到具体案例处理中去。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个《规定》,在名称上没有用“解释”,这是什么性质,还是司法解释吗? 侯:要回答您这个问题,最好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的种类看它的性质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大体上有三类: 第一类是真正的司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它的这个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是一种传统意义上,或者是最标准的一种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这类解释占的比重还是比较高的。 第二类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关于内部办案的一些流程,只是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系统工作人员的,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吴:这种司法解释也对外公布吗? 侯:公布,这个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规章,或者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那样。 第三类司法解释,是在国家缺少立法的情况下,填补立法漏洞,对社会上的某些事情做了法律规范,这种司法解释争议比较大,相当于一种立法。 比如说我们这次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名称来看也是司法解释,但是它的范围已经是在我们国家缺少旅游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应当由旅游法规定的事项做出的若干规定,这个我们称之为填补法律漏洞的司法解释。这第三类司法解释虽然是司法解释,但是它的性质具有立法的性质,在现实生活当中争议比较大,有人说这种司法解释不太符合法治。但也有人讲,从实际效果来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和功能,毕竟能解决实践当中的纠纷,从事实效果来看...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旅游合同若干规定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