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张某与北京某煤炭公司劳动合同争议案 【问题提示】 1.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规章的效力可否对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案情】 张某于 1989 年,调到北京某煤炭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工作,其于 1995 年 7 月和 1998 年 7 月曾两次与单位签订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 2001 年 6 月 30 日
2001 年 5 月,煤炭公司向职工发出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张某在意向书中注明“同意续订”,单位负责人在该意向书上签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2 年”
2001 年 6 月,煤炭公司在与张某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时,张某不同意续订 2 年,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单位拒绝
煤炭公司于 2001 年 7 月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某不同意该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理过程中,煤炭公司提交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该规章规定载明“企业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煤炭公司据此认为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应由单位决定,职工个人无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同意张某的申诉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煤炭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维持公司做出的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同意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 10 年以上,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本案中张某在本单位工作已经 10 年以上,且双方在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张某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煤炭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与劳动法有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