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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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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华埠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外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腾达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木材公司)、第三人烟台市拆船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拆船公司)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7 年 9 月 21 日作出(1997)鲁经终字第 236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 年 10 月 31 日,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 1999 年 10 月 22 日作出(1997)鲁经再字第 167 号裁定:撤销该院(1997)鲁经终字第 236 号民事判决和青岛海事法院(1995)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驳回华埠公司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华埠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 2000 年 3 月 25 日作出(2000)交提字第 3 号民事裁定,决定由本院对该案提审。本院提审后,依法由审判长雷旭晖、审判员王淑梅、助理审判员李青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华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义、委托代理人胡安潮,威海外运委托代理人徐书泽、龙兵到庭参加了诉讼,原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拆船公司因未参加 1999 年度检验被吊销营业执照,已于 2000 年 7 月 25 日被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终审判决认定:1993 年 12 月 8 日,黑龙江省边境贸易管理局以 0220241— 03864 HLDO- 1206 号《委托代理批准书》批准华埠公司委托东宁县边境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边贸公司)代理与原苏联、东欧各国开展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1994 年 4 月 21 日,华埠公司以边贸公司名义与俄国纳霍德卡市南滨海区社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滨海区公司)签订了进口废钢船、盘元和出口牛肉罐头两份合同,合同号均为“ HLDO- 1206”,进、出口合同的总值均为 328000 美元,其中废钢船的价值为 228000 美元。两份合同均于同年 4 月 26 日经黑龙江省边境贸易管理局盖章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海关于同年 4 月 27日签发了编号为“940749”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批准对废钢船以易货贸易减半征税。 1994 年 4 月 25 日,华埠公司与原木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华埠公司进口废钢船卖给原木材公司,到港完税价为每吨 146 美元,共计 4300 吨(以船舶文件档案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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