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 密 协 议本协议由双方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
甲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1.甲方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项目”)
2.甲方拟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证券发行承销、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承销商及财务顾问,乙方具备担任上述证券发行承销及财务顾问的资格
为法律规范进行洁驰科技私募债发行业务,甲、乙双方将进行深化接触,在此过程中一方将接触到对方的某些“保密资料” (定义见本协议 1
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保密资料”指与项目及任何其他与项目类似的讨论有关的,由披露方(定义见本协议 1
2)向接受方(定义见本协议 1
3)以书面、口头、图形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的、由披露方开发及/或持有的一切保密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开户银行资料、股东资料、尽职调查报告、审计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政府批准、商业计划、经营规划、专业顾问提供的报告及意见书、合同、人事档案、会议纪要、行政文件、供应商名单、客户资料、客户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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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资料”的一方,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均有可能成为披露方
3接受方:指接受“保密资料”的一方,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均有可能成为接受方
4 如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的资料中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属于本协议约定之“保密资料”: 1
1 该资料在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之前,接受方就已经掌握或知悉;或1
2 该资料在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之前就已经进入公知领域,不论接受方是否知悉
保密和非使用义务双方同意并承诺:2
1上述“保密资料”须以如下形式确定:2
1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保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