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拆借资金导致主合同无效 担保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 情 某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与某药业公司经协商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农工商总公司向药业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 263 万元,借款期限 3个月
同时,为担保药业公司能如期还款,某生物科技公司对药业公司的上述借款以自己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内 55%的股份向农工商总公司提供了质押担保,但没有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
合同签订后,农工商总公司按约向药业公司提供了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药业公司没能如约还款
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农工商总公司向法院起诉生物科技公司,要求实现对生物科技公司的质权
分歧意见 农工商总公司与药业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贷款业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生物科技公司与农工商总公司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也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所以,对农工商总公司要求实现质权的请求,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对此,合议庭没有异议
生物科技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议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担保人的生物科技公司明知农工商总公司与药业公司属非法借贷,仍提供担保,其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生物科技公司虽然向农工商总公司作出了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没有将质押的股份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所以双方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无效应视为生物科技公司没有提供担保,所以,其对农工商总公司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