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真实货物出口的外贸代理合同应受保护【要旨】出口业务真实存在,不存在假冒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的情形,外贸代理合同约定代理人将获得的出口退税款支付给委托人,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2024 年,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出口钻机及配套设备,民爆公司负责签订、执行外贸合同和国内收购合同,但相关合同直接约束博创公司和外商、国内供货商;依博创公司指示,代办货物出口报关、运输、结算、退税等手续
博创公司承担出口履约所需的全部费用;履行同外商之间议定的各种义务;负责前期项目接洽、联系供货商,保证货物数量、质量、交货期等符合外贸合同的规定
还约定,民爆公司收取外贸合同总金额%的管理费;民爆公司在收到外商货款完成结汇后,按国内收购合同要求支付相应货款,扣除其应得的管理费及相关费用,余款以及取得的全部出口退税款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博创公司
此后,博创公司履行了《合作协议》项下义务,民爆公司与国内供货商以及与外商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且均实际履行完毕,并获得出口退税款
然而,民爆公司并未向博创公司全部支付出口项目余额以及出口退税款,博创公司因而起诉,要求民爆公司支付上述两笔款项及相应利息等
【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出口业务真实存在,且并非博创公司假借民爆公司名义操作完成,不存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情形,《合作协议》有效
博创公司举证证明其依约履行了《合作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民爆公司即应依约向博创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民爆公司与博创公司约定将出口合同项下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属于对自有财产的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判令民爆公司向博创公司支付出口项目余款、出口退税款及相应利息
民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