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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常宏与柳运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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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杜常宏与柳运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烟民四终字第 942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常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善,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柳运基,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常宏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4)龙石民初字第 13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常宏及委托代理人曲永海、李海善,被上诉人柳运基及委托代理人王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常宏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24 年 5 月份,原、被告口头协商,将被告在原告楼后面的房屋土地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间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租赁费用共计 300000 元,原告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7 月 24 日分别支付给被告 50000 元,有收条为证,因被告未履行口头协议,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房屋土地租金100000 元。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柳运基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2024 年 4 月份,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其楼后面的 0.36 亩空闲建设用地租赁给原告使用,已交付给原告且原告已在该土地上建起冷风库,原告尚欠被告租金 20 万元未付,现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给付租金 20 万元,以及租金 20 万元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系同村村民,2024 年 6 月原告与王乐冰、柳景年三人各自分别叫行承包了龙口市石良镇下河头村蓬水路西集体闲置土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建设用地手续未办,致使三人的承包土地一直闲置。2024 年下河头村委决定对原告等三人承包土地西边 6 米外余有的 3.3 亩闲置土地(杜常宏图示 2 号地)、南边余有的 1 亩闲置土地(杜常宏图示 1 号地)及蓬水路东 1.1 亩闲置土地(杜常宏图示 3 号地)实行公开投标叫行形式对外承包,原告、被告与王乐冰、柳景年四人达成共识,由原告一人出面叫行承包,然后四人分开使用。由北向南王乐冰、原告、柳景年各自对应的土地归各自使用,柳景年承包土地南边的 1 亩土地及该土地西边对应的 0.36 亩土地归被告使用。2024 年 2 月 10 日原告一人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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