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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员工经济联保责任制指导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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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员工经济联保责任制指导意见(修订稿)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员工良好的职业操守,强化员工从业行为的监督与互助,筑牢农村信用社科学发展的内控防线,进一步完善案件防控治理长效机制,根据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银监发〔2009〕107号)及案件防控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全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建立员工经济联保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谁联保、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制约机制,将联保责任与薪酬分配挂钩,充分调动全员参与内控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全员风险防控的责任意识,强化对员工从业行为的全程监督,有效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内容以旗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单位,建立员工经济联保责任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联保责任制的形式联保责任制采取被保证人与保证人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落实(详见附件2)。凡列入联保范围内的员工均为被保证人,本着“分级负责、岗位制衡”的原则确定保证人,重要岗位每个员工原则上应有二人为其进行联保,必要时也可确定多名保证人。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的保证人为第一保证人,按照“岗位制衡”原则确定的保证人为第二保证人,第二保证人被保证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第二保证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保证人为第二责任人,联保责任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分别考核挂钩工资。第二保证人向第一保证人报告工作,第一保证人逐级向上报告工作,必要时可越级报告。旗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班子成员中,理(董)事长的保证人为监事长和一名员工监事,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的保证人为理(董)事长和一名员工理事,监事长的保证人为两名社员代表(员工社员)。旗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职能部门、各基层信用社(支行)、直属联社管理的营业机构负责人(正副职)的保证人为本级联社主任(行长)和副主任(副行长)。信用社(支行)、营业部下属的分社和储蓄所负责人的保证人为所属信用社(支行)、营业部的主任(行长)和副主任(副行长)。一般员工的第一保证人为所在部门、机构网点的负责人,第二保证人为本部门、机构网点与其工作中存在权力制衡、岗位制约关系的其他员工。(二)联保责任书的签订与解除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联保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联保责任书原则上于每年元月份签订,也可结合岗位竞聘、职务聘任工作一并进行,新的责任书签订之前,原责任书继续生效。联保责任书的签订范围包括旗县联社及辖内网点所有在岗从业人员。但不包括:内退人员、长期请假不上班人员、病休人员、涉案人员中被羁押而暂未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人员。对于达不到规定保证人数的员工,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或进行待岗学习,直至补签联保责任书。待岗期限最长为一年,待岗人员按“三定”有关规定处理。保证人或被保证人在联保期间调出本单位后,联保责任自动解除,应重新落实保证人或被保证人,并签订责任书;保证人或被保证人在联保期间进行岗位调整的,符合联保关系的,不需要重新签订责任书,否则,须按照新的工作需要重新签订联保责任书。联保期间,保证人不愿为他人继续提供保证的,应书面提出理由,经旗县联社研究同意后,可解除联保责任,被保证人须补充保证人,补充时限为一个月。(三)保证人的职责和权利联保期间,保证人要认真履职,既要严于律己,也要监督和帮助被保证人规范从业行为,共同遵纪守法、按章办事。保证人必须对被保证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1.个人经商做买卖的(包括参与经商);2.嗜赌成性的(包括参与赌博或变相参与赌博);3.博彩及大额购买彩票、股票行为;4.涉足“黄、赌、毒”不良行为;5.收入与支出严重不符;6.采取顶名、冒名等手段违法违规发放或骗取贷款;7.有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8.自己办理或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9.对上级领导违规授意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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