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员工经济联保责任制指导意见(修订稿)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员工良好的职业操守,强化员工从业行为的监督与互助,筑牢农村信用社科学发展的内控防线,进一步完善案件防控治理长效机制,根据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银监发〔2009〕107号)及案件防控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全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建立员工经济联保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谁联保、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制约机制,将联保责任与薪酬分配挂钩,充分调动全员参与内控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全员风险防控的责任意识,强化对员工从业行为的全程监督,有效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内容以旗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单位,建立员工经济联保责任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联保责任制的形式联保责任制采取被保证人与保证人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落实(详见附件2)
凡列入联保范围内的员工均为被保证人,本着“分级负责、岗位制衡”的原则确定保证人,重要岗位每个员工原则上应有二人为其进行联保,必要时也可确定多名保证人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的保证人为第一保证人,按照“岗位制衡”原则确定的保证人为第二保证人,第二保证人被保证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第二保证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保证人为第二责任人,联保责任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分别考核挂钩工资
第二保证人向第一保证人报告工作,第一保证人逐级向上报告工作,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旗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班子成员中,理(董)事长的保证人为监事长和一名员工监事,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的保证人为理(董)事长和一名员工理事,监事长的保证人为两名社员代表(员工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