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5-29【生效日期】2006-05-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各银监局: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第八条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