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重晶石购销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文昌西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纪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志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门头沟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 3-34 号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显艮,男,石门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长益,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双龙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乔力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下称奥友公司)重晶石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00 年 5 月 15 日作出(1999)桃经初字第 10 号民事判决
乔力公司、奥友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起上诉
本院于 2000 年 11 月 22 日作出(2000)常经终字第 62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双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 2001 年 4 月 25 日以(2001)常立经监字第 4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乔力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显艮、原审被上诉人双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纪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杰、肖兴江,原审上诉人奥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洪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双龙公司诉称:1998 年 3 月 11 日,双龙公司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