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迎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2001 年 11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迎君国际酒店综合楼项目,该楼为 12 层,建筑面积 14000 平方米,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方米按 550 元结算。 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土建施工一级资质,但该工程未办理招投标手续。 上述工程于 2024 年 3 月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问题长期争议,没有定论。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每平米 550 元工程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经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鉴定,工程造价应为每平方米 878 元,主张发包方应当根据每平米 878 元,乘以 14000 平方米进行结算,工程应为款 12292000 元。但是酒店认为,工程价款按每平米 550 元结算,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应当按每平米 550 元乘以 14000 平米,共计 770 万元,加上工程有少许曾项,全部工程款最多不超过 800 万元。现酒店已付工程款 一千万元, 已经多付了 2 百多万元。所以不同意再追加给付工程款。 为此 2008 年 8 月 11 日,建筑公司就工程结算问题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索要工程款 740 万元,利息 45 万元,共计 786 万元。本案诉讼费 66850 元。 2009 年 10 月 30 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2、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米 550 元,该建设项目为 14000 平,该项目工程款应为 14000*550=770 万元,外加工程曾项部分,工程价款应为 8 百万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一千万元,多支付了 200 万元,故原告请求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案件受理费 66850 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原告起诉向被告索要工程款及利息,不但目的未能实现,反而经法院审理证明了原告已经多收取工程款200 万元,被告可以随时另行起诉原告要求返还,同时原告还损失了诉讼费 66850 元。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的严重失误如下: 第一、原告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就不可能支持根据定额鉴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