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07 年 5 月 26 日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XX 省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XX 省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XX 省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