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答疑 当合法权益被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寻求救济,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答:税务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应向哪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没有时间限制
申请人应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是否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征管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