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过去明文规定了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现在另行规定,没做明确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过去有明显“规范专家论证程序”和“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现在淡化了这一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质[2009]87 号住建部令第 37 号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