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本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本内容: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本【1】答辩人王某,男,lxx3 年 lx 月 2x 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共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
只有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因为即使我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自认
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未提交上述证据,若今天庭审对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的房产拆迁补偿份额
而要求份额的理由是基于继承权
我们知道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原告主张争议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
而被告的祖父母系 1xxx 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亲也在 1xxx 年死亡,也就是说原告的转继承最早应在 1xxx 年,而距离现在主张权利已 2x 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 2x 年
原告提交 1xxx 年 x 月 1x 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认为争议的房屋是遗产,未过时效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案例与本案有明显的区别
案例中被继承人 lxx4 年死亡,lxxx 年批复就下了,可以推断案例中的继承人是在 1xx4 或者 1xxx 年起诉,不存在时效问题
而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 2x 年后,原告才主张,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