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字〔2004〕155号【发布日期】2004-04-29【生效日期】2004-04-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2004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公共领域,满足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