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每周至少有一次24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的工时制度。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都适用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二、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差异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应当按 150 %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举例来说,王某是某工厂的工人,每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间为180 个小时。若该工厂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那么对于每月超出标准工时166.64 小时( 8 小时 /天×20.83 天 /月)的 13.36 个小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50% 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该工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存在166.64 小时的上限,用人单位也不用付加班费。三、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共同点1. 两者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而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 条所确认。任何企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施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2.两者都不用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 >的意见》第62 条规定,施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可见,在综合工时制下, 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同样,由于在不定时工作制下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因此也无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