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502【发布文号】内政办发[1997]17号【发布日期】1997-03-05【生效日期】1997-03-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17号1997年3月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项扶贫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三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如期实现,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适合本办法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各项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各项扶贫有偿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的收回部分;地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用于扶持贫困旗县村嘎查集体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中央和自治区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要体现中央提出的分级负”“”责、以省(自治区)为主和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到省(自治区)的精神,资金投放要和扶贫攻坚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温饱问题的进度直接挂钩
所有拨到自治区的扶贫资金,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扶贫资金投放范围:国家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信贷扶贫资金和要求地方按比例配套的扶贫资金要严格用于国家确定的31个贫困旗县
按照国家规定,地方用于区贫旗县的配套资金必须要达到中央投入的30%以上,这块资金由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