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 2000 年9月,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 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 25 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 5 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包括装配设备及全部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 25 万只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 1000 只合格正向表和 500 只反向表;仪表厂应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材料),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若干名
为此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设备及图纸等费用共计80万元
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同年10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
双方在签订上述技术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关于J 25 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在 2001 年至 2024 年期间由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国产J 25 煤气表散件7万套
到 2001 年 6 月期间煤气公司向仪表厂陆续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约79万元
双方的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正向表技术转让基本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转让未能履行,2024 年5月6日,煤气公司致函仪表厂,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仪表厂认为已按合同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不属其约定义务
这期间煤气公司以仪表厂供货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部分货款
合同履行了部分后,在同年11月,该原材料价格上涨,仪表厂表示应适当提价,但煤气公司不同意,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审判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所签的一系列合同均有效
造成纠纷是由于仪表厂不履行散件供应合同造成的,判决解除双方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