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毕业生就业推举表和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举表》(以下简称“就业推举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讨论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必需的重要文本。为法律规范我院就业推举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就业推举表的管理第一条就业推举表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就业推举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举毕业生,证明持有者属于国家计划内应届毕业生的书面材料。第二条就业推举表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于每年 10 月份根据各系毕业生资格审查通过后的人数发放,国家统招非定向应届毕业生每生限发一份。第三条毕业生应仔细、如实填写就业推举表中的相关内容。第四条各系负责审查就业推举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具院系推举意见并加盖本系公章后,统一交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出具学校推举意见并加盖公章。第五条毕业生必须慎重使用就业推举表。就业推举表可以复印,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求职时,可以将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当双方达成求职意向后,方可将原件交给用人单位。第六条毕业生不得涂改已经盖有公章的就业推举表。第七条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推举表,如发生遗失,要及时向所在系主管就业工作的领导报告,经确认属实后由系主管领导签署补发意见,到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经就业网公示一周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每名毕业生只允许补办一次。就业协议书的管理第八条就业协议书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之前法律规范毕业生和用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关利益的书面材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经学院鉴证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将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第九条我院毕业生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必须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讨论生就业协议书》。第十条就业协议书实行条形码管理的形式。每份就业协议书配备一份条形码,条形码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印制,条形码中包括学生的姓名、专业、学号。第十一条就业协议书由各系负责就业工作老师保存,毕业生使用时方可发放。第十二条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每个毕业生只能持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复印、自制协议书无效,姓名栏涂改无效,用人单位签章栏涂改无效。第十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方可领取就业协议书,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