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 号:苏劳社法[2024]4 号发布日期:2024-3-24执行日期:2024-3-2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的若干条文作出如下说明: 一、第二条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第七条中的“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但已享受养老保险或者离退休待遇的除外
三、第八条中的“竞业限制”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为防止发生重大误解,应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当如实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供
四、第十三条规定应适用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全过程
本条中的“其他合法证件”主要是指户籍证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劳动者身份或者资格的证件
五、第十四条中的“不超过”包括本数,如不超过一年即含一年
六、第十五条中的“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指有货币支付凭证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
“其他特别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少数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等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别待遇而协商约定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
七、第十六条中“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