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宝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晓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可兵,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第十五工程局(原铁道部第十五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霍金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平天来,该局职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文,洛阳春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姜堰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益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友林,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蒋晓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洛经初字第12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化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晓峰、刘可兵,中铁第十五工程局(以下简称铁十五局)委托代理人平天来、李文,姜堰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姜堰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益民、委托代理人于友林、蒋晓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 年 1 月 10 日,铁十五局和石化公司(原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铁十五局为石化公司建造炼制讨论所技术开发用房工程,建筑面积 14497.72 平方米,承包形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定于 1996 年 3 月 8 日开工,1997 年 9 月 8 日竣工;质量等级:优良工程;工程造价暂定为 951 万元;合同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做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省市定额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费率变动,营业税的调(减)增文件,以文件规定作为调价依据。本工程按年度办理,结算代决算,跨年度费率不再调整,每延期竣工一天罚款 800 元,工程竣工后,如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经市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优良标准,石化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的 3%奖给铁十五局,返回石化公司 1‰。若工程达不到优良标准,扣铁十五局质量保证金 100 万元,作为对石化公司的赔偿,工程价款结算不超过合同价款 80%时,工程竣工后一年内付清;工程保修按行业标准;石化公司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