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潘铭明摘 要 合同解除,既可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也有可能不具追溯力。然而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实值关注与讨论。关键词 合同解除 溯及力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4)08-268-0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 93 条、94 条对合同解除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包括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而单方解除又可进一步细分为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在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情形下,主要引起如下两方面的义务:一为当事人双方所互负的恢复原状之义务;二为损害赔偿之义务。一、解除效果的理论构成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法理上如何构成,目前学界大致有如下五种学说。(一)直接效果说该说认为,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的学说。直接效果说源自 20 世纪初期德国的理论,以合同溯及消灭为其核心,理论上具有简洁明快的优点,并作为德国原先的通说被大多数学者所采纳。依此学说,关于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有认为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者;也有认为属于所有物返还义务。而在后者中又有不同分歧,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学者中,认为由于合同溯及失效,物权效果也也随之一起消灭,故又称为“物权的效果说”;另有以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为前提的见解,认为解除只是使债权合同消灭,如欲使物权变动亦归于消灭,仍以新的复归行为为必要,故被称为“债权的效果说”。而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存在信赖利益说和履行利益说的分歧。(二)间接效果说该说认为,合同解除并不直接使合同本身归于消灭,而仅仅是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而已。其结果是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依据该说,合同解除场合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并非基于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而是基于解除的本质,特别是有偿双务合同上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价交换的均衡,合同上的债权关系并非因解除而消灭,而是变形为恢复原状的债权关系。(三)折衷说该说认为,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与直接效果说相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与间接效果说相同)。因解除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