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乙方: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8 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 180 号)、《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深社保发〔1999〕68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和其他社会保险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确定乙方(乙方下属医疗机构的约定名单详见附表)为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约定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险种或项目为:综合医疗保险门诊、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含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含住院医疗保险门诊)、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康复、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以下简称统筹医疗)(划删除线部分为除外内容)共 项。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社会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仔细贯彻国家、广东省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关于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物价、药品等方面的有关规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定,严格执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及家属统筹医疗各项政策、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社会保险各相关规定。第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措施调整前应及时通报对方,并听取意见;有权检举和投诉双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医院领导负责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配备社会保险专职管理人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明确社会保险专职管理人员,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医保办配备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副高以上临床医师)。1000(含 1000)张床位以上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5 人及以上;500-1000(含 500)张床位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 人及以上;300-500(含 300)张床位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 人及以上; 100-300(含 100)张床位的应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