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南省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颜艳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州民一终字第 19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绪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中琬。 委托代理人李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艳辉。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工会工作委员会。 负责人丁绍文,该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唐毅。 原支持起诉机关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湖南省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程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艳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行工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4)吉民初字第48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乾程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中琬、李龙,被上诉人曾尚农的委托代理人李鹏飞,被上诉人州建行工会的负责人丁绍文及委托代理人唐毅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乾程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绪前及被上诉人颜艳辉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支持起诉机关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未参加二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4 年 1 月 17 日,第三人州建行工会与被告乾城房地产公司协商签订《州建行职工集团订购住宅合同》(以下简称《团购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州建行工会(80-100 户职工)以集团订购的形式购买乾程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吉首市乾州新区水厂路“九龙山庄”项目 80 至 100 套住宅, 住宅单价为 1500 元/㎡,每户建筑面积 240-280㎡,建筑占地面积 100㎡以内,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含三层);乾程房地产公司为每户办理土地分割证及房产证,费用按规定承担;参加团购者在乾程房地产公司办理好土地使用权总证后,每户向该公司交纳首付款 10 万元,首付款交纳后两天内该公司与购房户另签定订购合同,超过两天后不再与州建行职工用户按 1500 元/㎡销售。随后,州建行工会电脑打印制作了团购“九龙山庄”项目 A 区住房(别墅区住房)名册,名册中显示参加团购的人数为 77 人。 2024 年 12 月 28 日,乾程房地产公司因建房资金短缺,与州建行工会的代表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乾程房地产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