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联销协议 编号: 年联字第 号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司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司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合作原则,就开展汽车联合销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联销合作模式1.1 乙方作为甲方在 深圳市 区域内的 平行进口 品牌车型的二级经销网点,经销甲方拥有的 平行进口 品牌车型。1.2 未经甲方允许,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与和甲方经销品牌车型相同的其他经销商合作,不得从其它经销商处购进相同品牌车辆进行展示和经销。1.3 乙方作为甲方的二级经销商享受甲方的区域市场支持;汽车资源的供应调配支持;品牌资源共享支持;车辆联销支持。1.4 甲方授权乙方为上述区域的二级经销商,甲方保留在相同区域内进展其它二级经销商的权利。1.5 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大写: 元整)的保证金。协议期满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和滞留甲方车辆事件的发生,则该保证金甲方退还乙方。 1.6 甲方品牌车型以车辆展示销售的方式到乙方汽车经营所在地销售,乙方提供合法经营手续和经营场所,车辆的所有权、销售权和管理权归甲方所有,如乙方销售甲方的车辆,必须以征得甲方同意的价格进行销售。1.7 双方选择以下第( 2、3 )种方式联销合作:1.7.1 乙方根据不低于底价金额(以附件一《底价金额确认表》)的销售价格将联销车辆出售后,甲方给予乙方每辆车 元的让利。1.7.2 甲方对联销车辆制定底价,车辆实现销售时,超过底价部分的利润归乙方所有。底价以形成销售时对应的底价金额(详见附件一《底价金额确认表》)为准。如合同有效期内底价发生变更的,形成销售时,超过底价部份的利润以最新签订的底价单上约定的底价金额为准。 1.7.3 如附件一《底价金额确认表》当中的联销车辆形成销售后,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需求重新调入车辆,但在每次调入车辆时,必须就新调入车辆的底价作出约定,签订新的《底价金额确认表》。1.8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开具发票和结算:1.8.1 由甲方直接为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售车款由甲方直接收取,如由乙方代为收取,乙方须在收款后当日内将全部车款交付甲方。甲方收款后按销售车辆台次给予乙方的让利或利润于每月月底结算。乙方收取让利或利润时需自行准备等额发票给予甲方。1.8.2 由乙方为客户开具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