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税收优惠【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