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监督制度——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省、市及县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
局法制科承担执法责任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实行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实施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执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各项执法制度得到严格履行;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避免本辖区范围内出现重大违法案件
第八条实施农业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行为合法、合理
第九条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成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培训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各业务单位举办法制有关的培训,应当纳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的培训计划
第十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