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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与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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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浙民申字第 2189 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莉。委托代理人:谢琰、杨国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爱萍。委托代理人:叶连友、杨介寿。再审申请人王莉因与被申请人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时代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温民终字第36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莉申请再审称:一、有三份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6 月 5 日作出了温市监处字(2024)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明确认定了温州时代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房楼盘时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但一审法院判决中直接否定了温州时代公司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二审判决也认为王莉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温州时代公司因涉案楼盘存在虚假宣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事实。现这份迟来的处罚决定书足以证明温州时代公司虚假宣传欺骗购房者的行为,也可以证明原一、二审判决对温州时代公司虚假宣传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2、王莉在二审期间另案起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一案中,发现温州时代公司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猎取涉案楼盘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温州时代公司在未提供任何法律规定要求的专业部门鉴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详细说明证明的情况下,违法取得易地建设许可,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利。3、在二审终结后,涉案楼盘的主体结构基本完成,广告中宣传的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均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该客观事实作为新证据应当在再审中予以认定和处理。二、原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包含房屋平面图这一附件,认为王莉应当知晓该平面图与温州时代公司宣传的效果图之间的差异,明显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的商品房系预售性质,王莉在与温州时代公司签订合同时商品房尚未建造,王莉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及楼盘配套设施将来完工交付时的实际状况的直观体验完全来自于温州时代公司向王莉所做的关于该楼盘的广告宣传,购房者无法分辨文字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专业化的平面图与温州时代公司宣传的效果图之间的差异。同理,温州时代公司有关“赠送面积”的宣传是赤裸裸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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