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生猪屠宰车间承包合同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车间承包给乙方,充分协商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期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止
二、承包费(仅包括房屋和设备的使用以及抽水工资) 元,一次交清
三、甲方将公司生猪屠宰车间及其内部设备工具等(详见附件 2)、急宰间、三间猪舍等附属设施整体承包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把车间、设备设施等(详见附件1)一切维护修理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生产,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承包期间,乙方实行自主经营及管理,服从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在承包期内出现相关部门一切纠纷、伤亡事故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按产地检疫证屠宰,无产地检疫证拒绝入场,收回的产地检疫证当天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月送至检疫部门
七、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生产管理
必须做到宰前、宰后检疫、检验,盖章和票据一致肉品方可出厂
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上工伤保险
给配备劳动保护,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工作服、鞋帽等
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八、甲方负责污水处理
乙方应控制用水量,保持每头猪 30 斤水
超出部分每斤水 50 元
九、乙方负责防火、防盗、安全、门前三包、室内外卫生(做到地面、墙面、清水池、机器设备、使用工具没有油污,保持原本色)、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等,如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各项指标达不到标准所造成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十、承包期间,甲方在每天(七点以后)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甲方可正常使用屠宰设备及厂房
使用前,双方在场确认设备有无损坏,损坏一方负责修理,以能正常使用为准
十一、乙方承包期间无权将所承包的房屋、设备等转包他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故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