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申请再审人吴克彪与被申请人黄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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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梧民申字第 6 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克彪,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贵,男申请再审人吴克彪因与被申请人黄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3日作出的(2024)梧民一终字第 20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并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
现已审查终结
吴克彪申请再审称,一、争议房屋是其夫妻共有财产,二审时没有追加或通知其妻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实体上剥夺了其妻的所有权权利;二、被申请人支付定金后,一直没有支付房屋价款,被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认定是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根本性违约行为,而这根本性违约必定使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被申请人所交的定金只能作为其占用该房屋的补偿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的房屋买卖无效
被申请人黄贵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争议房屋其交了定金,并装修入住七、八年,申请再审人在此期间内从未向被申请人催交房款,被申请人又一直找不到申请再审人,因此被申请人没有违约,房屋买卖有效
在此期间,申请再审人的妻子是知道房屋已卖,现申请再审人以其妻子是共有人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房产证的所有人登记只有申请再审人
综上,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复查认为:一、关于吴克彪妻子参加诉讼问题
申请再审人吴克彪认为,争议房屋是其夫妻共有财产,二审时没有追加或通知其妻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实体上剥夺了其妻的所有权权利
本院认为,梧州市新兴三路聚宝新城 34 号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吴克彪,该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