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矿山生产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盐边县嘉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侧,就乙方劳务承包甲方位于盐边县红格镇滚猪凼硅石矿山开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盐边县红格镇滚猪凼硅石矿矿山上由乙方建一条生产线,其场建、设备及安装、水、电所需均由乙方出资并修建
乙方负责生产矿产品,开采范围由乙方自行选定,甲方予以配合
甲方保证该矿山权属清楚、无争议,证照齐全,具备开采所需全部手续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自 2012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12 日止,共计 5 年
第三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生产的全部硅矿产品,甲方按单价 28 元/吨收购;乙方包运输,运费按单价 25
50 元/吨运到甲方指定川投公司黄磷厂;矿产品单价和运费共计 53
50 元/吨,运往其他地方按上述运距折算增减运费,运费由甲方承担,税费由甲方承担
结算方式:甲方按 45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以乙方正常生产期为准
期限届满七天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第一次交矿的日期作为结算期起始日期,以后类推)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进场后 50 天以内建成投产,乙方投资建成的生产线月生产能力为 2 万吨,年生产能力为 20万吨,超出部分单价另行商定
乙方所生产的产品须符合需货方对产品的规格及质量要求,生产出来的尾砂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场地由甲方协助解决,乙方所生产的产品,甲方应及时运走保证乙方正常生产
第五条:甲方未按约定结算期支付乙方货款的,乙方有权将生产出来的矿产品自行销售收取货款,甲方超过 15 日未支付货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货款 2%的占用资金利息
第六条: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约定的政府划定定范围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征地费用由甲方承担,承包合同签订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