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租 赁 合 同出租方:珠海市国际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鉴于: 甲方是珠海市香洲迎宾北路 1061 号及 1063 号物业的合法所有权人
甲方曾于 2004 年 5 月 30 日与珠海市帝濠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濠酒店”)签署了《物业租赁合同》,将香洲迎宾北路 1061 号及 1063 号物业出租给珠海市帝濠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因帝濠酒店违约,甲方通过诉讼方式于2014 年 5 月 19 日解除了与帝濠酒店的上述租赁关系,且判决帝濠酒店应予判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 20 日内搬离上述房产且交还甲方使用,详见附件一(202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 27 号《民事判决书》
现该案已经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租赁合同内容:租赁物业定义:一、租赁物业:甲方将珠海市香洲迎宾北路 1061 号其他物业及 1063 号物业及相应配套设施以现状出租给乙方,内含 260 间客房、酒店大堂,但不含如下面积及配套:(1)迎宾北路 1063 号物业一至三层场地,建筑面积约 2500 平方米,原帝濠度假酒店水会部分;(2)酒店大堂中三个铺位,分别为三茗茶仓面积 30 平方米、金生地 16 平方米、养生馆(苏福商贸)36 平方米; 二、租赁物业用途:乙方承租上述物业的用途为:酒店及配套项目
三、押金、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一)押金及其支付时间:(二)乙方承租的物业的押金支付方式为: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60 万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存入甲乙双方开设的联名账户,待甲方处理完原租赁方的相关事宜后,甲乙双方将联名账户内的押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在乙方正常履约的情况下,该押金在双方租赁关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系终止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四、占有使用费、租金及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