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租赁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
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时,在使用租赁物时必定会有正常的消耗,这就有一个对租赁物的维修问题
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妥善保管租赁物也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保管的义务源自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是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租人的,是他人的财产在承租人手中,才产生了保管的义务
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返还时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赁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
何为妥善保管,在国外的法律中叫做“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意大利民法典叫做“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
通俗地说,就是要把该租赁物当成自己的财产加以保管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几个内容: 1.根据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 如租的是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里,而不应露天摆放
租赁物是电脑的,在使用后关掉电源开关等等
2.根据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 3.通知和协助 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实行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
有时租赁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