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汽 车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嘉峪关市亮哥汽车租赁服务中心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提供给乙方手续完备的车辆,车辆及附件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和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乙方应保证甲方提供的车辆及附件等交还车辆时完好无遗失、损坏,否则甲方有权利依据本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的时间 年 月 日 分 ;提供车辆品牌为 、号牌为 ,车辆型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车辆应投保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相关商业保险
承租人租赁车辆的时间为 日
自 年 月 日 分 至 年 月 日 分
逾期乙方既不交还车辆又不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利以本合同约定的费用计收租赁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租赁费为 元/日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乙方提供的上述证件若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若乙方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乙方仍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实际驾驶人上述材料
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赁押金为 元,或提供 作为抵押,甲方有权利直接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有权根据法定程序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1)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阻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人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乙方将所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