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章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一、重点提示 (一)租船合同条款概述 1.租船合同条款分类 (1)条件条款:是指合同中那些履行与否对实现合同的商业目的有着密切关系的条款。违反条件条款,受害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保证条款:是指合同中次要的、非本质性的条款。违反保证条款,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解除合同。 (3)中间性条款:是指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合同条款。违反中间性条款,受害方有权按违约或损失程度确定是否解除合同。 2.租船合同条款效力 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低顺序是:①首要条款具有最高的效力;②更正条款和附加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印就条款;③手写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打印条款;④补遗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追加条款。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船合同中必须列明船舶出租人和租船人的名称、住址及主要营业所地址。特别是代理人的经纪人应该注意,即使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了自己是代理人,但在合同中仍然须列明其委托人的名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在地,否则很可能法院将会认定经纪人为合同当事人,而要求其承担履行租船合同的义务。 2.船舶概况 船舶概况主要有船名、船籍、船级、船舶吨位等内容。 3.装卸港口 装卸港通常由承租人指定或选择,并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具体记载港口名称。合同中一般默示可以使用的港口数量为一装一卸,而且一个港口仅可以使用一个泊位。港口的约定方法有:①明确指定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②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③由承租人选择装货港和卸货港。 4.受载期与解约日 受载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在受载期内的任一天到达装货港都是允许的,无论是受载期的第一天还是最后一天,船舶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即可。 解约日是船舶到达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最后一天。解约日条款给予承租人的权利是直到解约日这一天来临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 48 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船舶出租人。” 5.货物:承租人享有货物选择权 (1)货物的种类。我国《海商法》规定:“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