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所签协议的效力原文地址: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所签协议的效力作者:赵霞律师在二手房交易中,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达成买卖的一致意见后,一般会先签订一个《购房协议》或《定金协议》,而往往是到交易中心过户之前再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实践中,由于房价的涨跌,在签署了《购房协议》或《定金协议》后,卖方反悔不愿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买方反悔不愿再购买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针对此问题,本律师做如下分析:一、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依照定金法律关系的要求,假如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应给付的购房款;假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即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换句话说,在双方约定了定金罚则的情况下,法律给予了合同双方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同时放弃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例:甲乙双方达成了购房意向,由乙购买甲的房屋,乙向甲交付定金 5 万元(立约定金),约定7 日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具了收取定金的收据,之后甲反悔不愿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出售房屋
在此情况下,甲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以此作为拒绝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代价
二、假如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定金协议》不仅对定金的数额、给付时间进行了约定,而且还涵盖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所必须的主要条款,那该定金协议就具有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例:甲(卖方)、乙(买方)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协议约定甲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以人民币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定金为 10 万元,预付房款 40 万元
双方约定,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如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
之后,买方按约定交付了购房定金和房屋首付款 40 万元,卖方也将房屋钥匙交付买方,其余款项 30 日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