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书 甲方(贷款人、出质人): 乙方(借款人、质权人): 因借款方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而向贷款方申请贷款(大写)人民币 ¥: 元,经借贷双方共同商定下签订本合同,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借款条款:1、借款金额: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大写)人民币 ¥: 元2、借款用途: 用于乙方资金周转
3、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 3
5% (月利)
4、借款期限:两个月,自 2024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止
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向甲方出具借据,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借款的偿还:利息按月计算以先还本后付息的方式,自 2024 年12 月 27 日 起 , 每 月 5 日 之 前 偿 还 利 息 壹 拾 万 零 伍 仟 元 整(¥105000
借款期限满后(2024 年 2 月 26 日),乙方须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剩余利息给甲方
如乙方未根据本条款所约定的每月还款时间和数额还款,则乙方已构成违约,违约责任为本借款将根据工商质押条款和经双方公正处公正条款进行股权收购
如乙方提前还清全部借款,还款后的利息不在计算,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逾期支付本金及借款利息,则继续计息的同时,乙方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逾期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乙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大写) ,占股为 %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甲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