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
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
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
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
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