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腾飞公司与飞亚酒店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2001 年 1 月 17 日,广州腾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借用飞亚大酒店(以下简称飞亚酒店)召开董事会。会前,腾飞公司向飞亚酒店预订了停车位,被安排在地下车库。1 月 17 日下午,飞亚酒店因有大型会务活动而临时借用尚未开业的隔壁新联广场作为停车场,保安人员李某当天下午被派至新联广场执勤。17 日下午 5 时左右,腾飞公司的董事长王先生驾驶奔驰轿车驶入飞亚酒店,并被引导至新联广场停车。19 日上午,腾飞公司会议结束,王先生来到新联广场准备开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立即向飞亚酒店保安部报了案。4 月 10日,腾飞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酒店未尽安全保卫义务以致车辆被盗为由,要求赔偿。飞亚酒店拒绝赔偿,认为自己在经营中为客人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但不经营停车业务,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腾飞公司与飞亚酒店之间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飞亚酒店应赔偿腾飞公司的损失。理由和依据是:腾飞公司所属人员到被告酒店开会住宿,是被告的消费者。被告是星级宾馆,应具备为住店客人服务的停车场。而且在飞亚酒店自备的停车场因故停不下车的情况下,其将腾飞公司的车辆安排停在其指定的新联广场。对此,应认为新联广场是飞亚酒店停车场的延伸,双方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飞亚酒店对因其保管不善给腾飞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腾飞公司与飞亚酒店之间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飞亚酒店主观上无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腾飞公司的车辆停入新联广场后,亦未明确表示将车交付飞亚酒店保管,讼争轿车实际未被置于飞亚酒店的控制之下,客观上飞亚酒店与腾飞公司没有就车辆的停放、保管、领取、风险负担等权利义务关系订立过具有保管合同法律特征的书面合同或任何有关口头约定。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飞亚酒店对腾飞公司轿车被盗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腾飞公司与飞亚酒店之间是否已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管合同又称寄予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 367 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因此,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且还需有保管物的交付。寄存人未交付保管物的,保管合同并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