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
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团场)级政府为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信息公开工作
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试点学校应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开展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营养改善计划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供餐企业、托餐家庭名单;营养专家组人员名单
(三)营养改善计划各阶段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统计信息;营养改善计划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营养改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营养改善计划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七)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营养改善计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