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托合同中信托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导致委托方遭受巨大损失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字】自益信托 定金 可得利益【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2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 R2024XT001 号《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金额为竞拍并完成望春花(600645)社会法人股 4007714 股过户至原告名下的全部成本,估计人民币 4,540,216 元;信托类别为自益信托,存续期暂定 2 年;约定若原告变更受益人,被告有权收取受托金额 0
8%的变更手续费;关于信托的变更、终止,约定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原告,被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划转至受益人名下等
4 月 5 日,原告与致真公司签订一份《望春花法人股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向致真公司出让前述《资金信托合同》项下 4007714 股望春花法人股信托受益权
关于违约事项,双方约定,原告在本合同签署前已收取致真公司定金人民币 100万元整,如在 2024 年 4 月 15 日前不能与致真公司签署合同,原告应双倍返还定金
当日,被告收取致真公司交付的受益权转让手续费人民币 76,948
10 元,但其后一直未予办理转让
2024 年 4 月 15 日,致真公司向原告发函,决定停止转让合同执行,要求原告按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29 日,被告将手续费退还致真公司
次日,被告致函原告,决定停止办理 R2024XT001 号《资金信托合同》下望春花法人股受益权转让
当日,原告支付致真公司人民币 2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