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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机械推广许可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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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机械推广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5 年 8 月 4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11 月 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的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科研、鉴定、生产、销售、培训、推广、使用、维修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并依照其职责,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农业机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解决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重大农业机械纠纷。 第二章科研、推广和培训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对农业机械进行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农业生产实际,研究开发适应本地区农业生产特点的先进、适用、急需的农业机械技术和产品,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组织农业机械及其新技术推广。推广农业机械及其新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进行试验、示范,证明其确有先进性、适用性,并取得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推广许可证。推广不符合规定的农业机械及其新技术,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推广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加快农机具更新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先进的、在自治区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需要列入目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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