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2004年11月24日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请各地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一)主要内容: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
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1.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
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下表确定
不同地区农村生活用水量评价指标单位:升/(人·天)分区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安全4045505560基本安全2025303540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地区,陕西关中平原地区,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外地区,安徽、江苏北部
四区包括:重庆,贵州,云南南部以外地区,四川西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西部山区,陕西南部
五区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安徽、江苏北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以外地区,湖北、湖南西部山区以外地区,云南南部
本表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
实行分质供水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饮用水水量与其他生活用水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3.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