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有限公司与 有限公司之保密协议二○一四 年 二 月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 订立: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方有意引进投资者进行融资,乙方或其管理的基金有意作为投资者对甲方进行投资(以下简称“本次合作”)。甲乙双方拟就本次合作事宜进行评估与讨论。2.甲乙双方在评估与讨论的过程中,乙方将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甲方也将了解乙方的相关情况。为此,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与本次合作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并将接触到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双方愿以本协议的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第壱条 定义和解释1.1 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如下:“提供方”指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包括因参加本次合作事宜而接触保密信息的接收方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不论纸质、电子、声像或其他形式,包括:(1)企业财务资料、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有的信息和数据。(2)甲乙双方进行接触、协商、谈判所涉及的有关股权融资数额、股权评估价格、股权融资条件等任何交易方案、计划而无论其是否被最终确定、采纳;(3)甲乙双方为本次合作事宜签署的任何意向书、备忘录、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内容。第弐条 保密信息的识别2.1 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收方已经通过其他合法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的信息;(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公诸于众的信息;(3)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主管行政部门命令要求披露的信息。第参条 保密责任3.1 接收方在接收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1)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接收方仅可为本次合作事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加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