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协助调查函(空) 4- 56、事项名称: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 4-56- 1、事项名称: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审核事项依据:《国务院关 于 解 决 城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困 难 的 若 干 意 见 》 ( 国 发[2007]24 号)办理时限:44 个工作日及 15 日公示期(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街道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限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各区(县)上报的复审材料后,应会同社保、公安、地税、公积金等有关机构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不计入市级备案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申报要件: 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 12 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审查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 1、《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