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调整申请书 9 合同价款调整 9
1 一般规定 9
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物价变化; 7
暂估价; 8
计日工; 9
现场签证; 10
不可抗力; 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
误期赔偿; 13
施工索赔;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 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提 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如承 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4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 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5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 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 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