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调整申请书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 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 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 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9.1.4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 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9.1.5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 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 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3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 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 后,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9.3 工程变更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